前言在疫情對經濟的重壓之下,國務院提出了有序推動“復工復產”的號召,希望將經濟受損的幅度降到最低。但是,由于疫情的影響仍將持續一段時間,今年上半年的整體經濟情況相當不容樂觀;各界開始等待疫情過后的提振經濟計劃。在這類由政府主導的提振經濟計劃中,基礎設施建設是一個重要的板塊,過去幾次“基建潮”都為拉動經濟發展、托底經濟增速作出了巨大貢獻。如今,我國的城鎮化率剛剛突破60%,在基建上仍然有非常大的空間,繼續開動基建依然是托底經濟增長的合理舉措。但是,與過去幾次情況不同的是,如今我國的政府債務率處于一個比較高的階段,在這樣的情況下,基礎設施投資還能持續嗎?
當下政府債務情況如何?
通常情況下,政府是基礎設施投資的主要力量;因此政府的可用財力、債務情況將直接影響到該國近期可實現的基礎設施投資力度。這種情況在過去二十年的中國非常明顯,隨著基礎設施的大量建設,政府債務率隨之水漲船高。那么如今的政府債務情況如何呢?這個問題,我們要從兩方面來看。
一方面是政府的顯性債務,也就是計算在統計數據內的政府債務。構成政府債務主要是發行的債券,即對應中央財政發行的國債、對應地方財政發行的地方債。
截止到2019年末,中央債務余額為16.28萬億,地方債余額為21.31萬億。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數據計算,全國政府債務的負債率(債務余額/GDP)低于40%,中央政府的債務率在國際上處于中等水平,因此國家債務并不令人擔憂,發力空間充足,一般問題的焦點都在地方債務上。與計算國家債務的方式不同,地方債務的計算方式是(債務余額/地方綜合財力),2018年末地方政府債務率為77%,但由于地區發展不均衡,部分地區的債務率是比較高的,因此從2015年的財政制度改革后,就開始約束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,防范可能出現的財政風險。另一方面是政府隱性債務,包括政府未納入債務率計算的隱性地方政府債務以及城投債。這些債務因為多種原因未納入政府債務的計算口徑,但與地方政府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;據IMF測算中國2018年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達30.9萬億,遠超過當下的地方債發行余額。在2015年開始約束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后,由于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矛盾,許多地方政府仍未停下舉債的腳步,通過融資平臺、政府購買服務、PPP、EPC+F等多種形式繼續擴張,造成了地方隱性債務的擴大。這個問題引起了中央的重視,自2018年末就開始嚴格查處隱性融資行為,并在2019年出臺了多項舉措協助地方政府化解隱性債務,取得了非常不錯的成效;至2019年末,地方隱性債務增長基本停滯,將總體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控的范圍之內。從以上兩方面來看,似乎政府債務的情況并不樂觀,事實也的確如此。因此,當前政府層面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,由此產生了思維上的轉變:維持當下的政府債務率,不再依靠地方政府舉債建設。
基建投融資模式的轉變
基建投資能夠脫離政府么?并不能,因此“不再依靠地方政府舉債建設”并非脫離政府,而是基建項目投融資模式的轉變。
由此,我國開始了一系列基建投資的市場化改革,將原本由政府直接投資的項目采用各種市場化模式進行,一方面是為了降低政府債務率,另一方面也是通過市場化提升基建領域的投資效率。因此,近幾年我們可以看到在環保、市政、交運等領域,許多企業通過特許經營、PPP、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模式參與到基建投資中去;政府則為企業提供收費權、缺口補貼、政府付費等回報。這樣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在控制債務的前提下保持了基建投資的增速,但同樣暴露了許多問題;其中有制度問題、財政問題、企業問題、金融問題,但造成最大困擾的仍然與過去相同——基礎設施投資的回報周期太長了。在我國的金融制度下,政府融資的效率是遠高于企業效率的,既然政府投融資都無法解決基建投資回報期過長的問題,那么企業自然也無法解決。如果無法使資金滾動起來,那么基建投資就會像一個黑洞,市場化制度同樣無法持續。
基建資產金融化
因此,在經歷了五年的市場化嘗試后,基建投融資似乎又回到了原點。那么基礎設施的投資是否可以滾動起來呢?答案當然是可以,既然土地可以金融化,那么基建形成的龐大資產同樣可以金融化。實際上,針對有現金流的基礎設施,是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金融化的。比如,基于基建資產發行ABS、ABN;再比如仿照房地產REITs的形式建立基礎設施REITs,都是將基建資產金融化的良好措施。如果在疫情過后進一步推動基礎設施的建設,那么必然要先推動基建資產的金融化,推動基建投資提高效率,才能在不提高政府債務率的情況下持續基建投資。另一方面,在持續20年的大基建后,地方政府雖然債務累累,但形成了大量的基礎設施資產。由于政府尚未建立資產負債表制度,計算債務率的時候也僅考慮地方GDP與政府可用財力,這些資產長期被忽視。如果將其中的一部分資產金融化、盤活,那么地方政府的債務困境也將得到很好的解決;融資平臺大量的債務也將慢慢得到化解。此外,從制度改革上,我們已初步具備了基建金融化的基礎;在疫情過后,基建改革也將從基建金融化進行入手。如今,我國已經推動了政府會計制度改革,初步建立了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制度;各地政府的基建資產將在2020年對外公布,政府端的基建資產金融化具備了初步的條件。因此,我們即將迎來的是基建金融化的一系列措施,2019年大規模發行的專項債實質上是基建金融化的一個開端。這些對應具體項目發行的項目自平衡專項債,雖然屬于政府債務的范疇,但要求項目自身實現資金流的自平衡,只是用政府性基金起到一個擔保的作用,實質上是將基建投資進行了金融化。因此,在基建金融化的大門打開之后,整個基建市場將出現全面的變化: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逐步得到解決,市場對于投資基建的接受度迅速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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